[摘要] 记者从哈市有关部门获悉,根据《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内契税及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方式等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从5月2日起,契税及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除地税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外,未经地税机关依法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目前有8种情形可享契税减免政
日前,记者从哈市有关部门获悉,根据《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内契税及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方式等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从5月2日起,契税及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除地税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外,未经地税机关依法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目前有8种情形可享契税减免政策。
根据《公告》,从5月2日起,我市主城区(呼兰、阿城除外)的契税及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市区内契税及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的征收方式为:各区地税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交易场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审批办设立办税窗口,由税务人员直接征收。除地税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外,未经地税机关依法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也就是说,今后将不允许开发商以代收契税为名占用业主资金。”某房地产业内人士表示。
可享契税减免政策的8种情形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室(楼)、学校和医院等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标准面积以内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3)纳税人由于地震、风暴、洪水、火灾和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灭失住房重新购买的,县(市)以上契税主管部门可以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灭失的住房已经纳税的,其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
(4)纳税人用国家征用(占用)其土地、房屋的补偿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重置价格没有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经县(市)以上契税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酌情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以及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者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7)农场、林场内部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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