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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助融资扶持物企做大做强

——哈市出台《支持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日报  2014-05-30 08:33

[摘要] 29日,记者从市物业办获悉,为优化物业市场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我市出台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29日,记者从市物业办获悉,为优化物业市场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我市出台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后,我市在鼓励和扶持物业企业做大做强的同时,还将在税收、用电、融资以及人才引进等方面对物业企业进行全面支持。

骨干物企接项目保证金减半

《意见》提出,我市将重点扶持一批骨干物业服务企业。到2016年,培育物业管理规模40万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骨干物业服务企业100—150家。为此,我市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对骨干物业服务企业办理资质证书换发、变更、补发以及外地备案登记等业务的,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同时,对骨干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建设规模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项目招投标的,给予适当加分的政策鼓励,并对其承接的项目减免50%的信用保证金。

此外,为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将对持有中国驰名商标、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项目招投标、信用等级评定时,分别给予适当加分的政策鼓励,对承接的项目适当减免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

推进机关单位后勤服务市场化

《意见》提出,将积极放开我市物业服务市场,逐步转变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用房的管理模式,推进后勤管理服务社会化、市场化。

同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将保洁、秩序维护、清冰雪、绿化、二次供水、公共设施设备维修、电梯维保等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化公司管理,以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降低物业服务成本。此外,还将完善物业服务招投标制度,加快建设招投标专家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微利物企可享所得税减半

《意见》指出,在落实税收扶持政策中,将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电、燃(煤)气费和房租等,不计征营业税。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经营、兼有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应当分别核算营业额,并按经营项目适用税目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物业企业,即: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物业服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诚信物企可获百万贷款

《意见》指出,对在物业主管部门物业服务考核评价中达到合格以上的三级或暂定资质的小型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企业申请、物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经哈尔滨银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为其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的小额贷款,用于物业服务应急周转资金。

对在物业主管部门物业服务考核评价中达到合格以上的一、二级资质的大中型物业服务企业,经哈尔滨银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为其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的大额贷款。

引入“高才”全家均可落户

《意见》指出,对获得国家和省、市级物业管理(示范)称号的项目,每个项目可给予适当奖励。对从事物业服务工作的城市生活保障对象、中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的,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给予优先考虑。

此外,对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特殊技术工种所需特殊人才,在省、市人社等相关部门出具落户证明后,可为其本人、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物业公共用电将按民用价结算

《意见》指出,对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执行民用电价。

对骨干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接管的老旧住宅,由市、区两级政府出资对其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进行维修改造,并自接管之日起两年内,由区政府提供一定的补贴资金,用于抵补经营亏损;接管后,骨干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共用部位经营所得,原则上用于老旧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以及补充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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