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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取消经适房限价房 退出时需由政府回购

北京商报  2014-07-25 08:47

[摘要] 由经适房、限价房所组成的产权性保障房未来或将被新型“配售型保障房”取代。昨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中明确,本市保障房将由原来的经适房、限价房、公租房、廉租房等类型统一合并为配租型保障房、配售型保障房两类。

由经适房、限价房所组成的产权性保障房未来或将被新型“配售型保障房”取代。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中明确,本市保障房将由原来的经适房、限价房、公租房、廉租房等类型统一合并为配租型保障房、配售型保障房两类。其中配售型保障房将不可再上市交易。

原经适房、限价房合并

针对经适房、限价房在条例实施后的管理方式等内容,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建议《条例(草案)》需进一步明确,目前的经适房、限价房备案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完成后,本市将不再建设这两类保障房。

据公开资料显示,经适房是指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在地方政府行政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房,对于这类住房,政府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按保微利的原则制定;而限价房除了价格、户型面积受到明确规定,不允许开发商“自由发挥”外,其他开发流程基本与一般商品房相似,定价原则基本比周边同类住房低20%-25%,户型均为中小套型。

“经适房和限价房都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设计的保障房类型,相比之下,限价房在北京房价高企时,对房价起到的平抑作用更加明显。”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秘书长高喜善表示。同时高喜善认为,《条例(草案)》中提到的配售型保障房拟将把经适房、限价房合并至一起封闭管理,不再允许这类商品房上市交易,与以往的定义存在本质不同。

配售保障房退市需政府回购

据亚太城市研究会房地产分会会长陈宝存分析称,此前北京也曾有过配售型保障房的提法,这类保障房即指经适房和限价房,两者均可在住满五年后上市转卖,但分别需要交回70%、35%的。而根据《条例(草案)》规定,新提出的“配售型保障房”概念是指保障家庭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购买,退出时由政府回购的住房。

市住建委主任杨斌介绍,去年4月19日前,北京就实施了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和公租房“四房合一”的政策,统一了保障房申请渠道,该政策实施前,本市还有10万户经适房、限价房备案家庭。陈宝存坦言,对于这些备案家庭来说,将经适房、限价房的种类马上取消肯定是难以接受的。因此,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主任委员郭普金表示,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建议,《条例(草案)》应进一步明确规定,本条例实施后,已登记、入住的经适房、限价房仍按原规定执行管理,而已备案的家庭原则上将通过原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同时,也鼓励这些家庭通过承租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购买配售型保障房或自住型商品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这些家庭的住房解决完后,本市将不再新建经适房、限价房项目,统一按照《条例(草案)》的规定实施城镇基本住房保障。”郭普金表示。

新配售型保障房应获产权证明

为进一步规范《条例(草案)》实施后新型配售型保障房的房屋使用规则,郭普金介绍,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还建议,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向购房家庭出具配售型保障房产权证明而非草案中规定的居住证明。“因为配售型保障房本质上是由政府出地、购房家庭承担建设成本,满足自住需求的一种保障方式。”郭普金表示。

此外,郭普金还代表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建议《条例(草案)》中对于保障房供地政策的规定应做出一定修改,比如《条例(草案)》中明确,商品房用地和多功能用地中应按照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房,但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却表示,筹建基本保障住房的主体应该是政府而非开发商,因此不应强制所有商品房用地配建保障房,应当由城镇基本住房保障规划确定。而对于《条例(草案)》中规定,经市国土、规划、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用地,应当竞配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表示,这项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建议删除。

北京商报记者蒋梦惟/文胡潇/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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