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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推去库存新政:3个区购房补贴 公积金首付两成

房天下   2016-11-15 10:06

[摘要] 11月14日哈尔滨发布《哈尔滨市人民 办公厅关于全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通知,哈尔滨将通过13项新政促进房地产去库存。哈尔滨新政包含在三个区实施购房补贴,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等。

11月14日哈尔滨发布《哈尔滨市人民 办公厅关于全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通知,哈尔滨将通过13项新政促进房地产去库存。哈尔滨新政包含在三个区实施购房补贴,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等。

哈尔滨

原文如下:


哈尔滨市人民 办公厅关于全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

哈政办发〔2016〕20号


各区、县(市)人民 , 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 办公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6〕33号)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供给调控,引导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 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

  实行有保有压,因域施策的供地政策。统筹加强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和政策引导,合理掌控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在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养老、旅游、 及体育等功能性地产土地供应的前提下,优化协调区域用地供应。对商品住宅供应偏多的阿城区和呼兰利民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增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并适当减少或控制商业用地供应。对松北区和群力新区,根据市场需求适当控制房地产用地供应。

  增强房地产规划的科学性,合理规划设计商服面积。对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可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发展养老、旅游、 、体育等跨界地产。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适当调整户型结构。

  (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建委、市住房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市 局、市体育局、各区 )

  二、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

  科学调整棚户区改造规划。未来3年,要加大对阿城、呼兰区棚户区改造力度,市级统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重点向阿城、呼兰区倾斜,充分调动其自主开发区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积极性。

  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2016年全市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并逐年递增。阿城、呼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棚改安置房,对因特殊原因确需新建的,由区 研究决定。

  充分发挥 公共服务职能,搭建房源展供服务平台,组织开发企业以优惠价格提供商品住房房源,在平台上统一登记、统一归集、统一管理。

  对被征收人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其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的商品住房,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及我市相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市住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 )

  三、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

  深化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提供住房保障。原则上不再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在新出让地块中不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货币化。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进一步放宽保障性住房资格准入门槛,降低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等方面准入条件要求,不断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

  (市住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 )

  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搭建住房租赁信息 服务平台,为住房租赁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 购买库存商品房,增加租赁市场房源供应。实施存量房转型利用,支持开发企业将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或转为租赁型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推动规模化租赁经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新建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市场租赁或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经营。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市住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局 )

  五、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

  进一步放宽贷款条件、提高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上限由一人50万元上调至60万元,两人70万元上调至80万元。对建户且连续汇缴住房公积金5年(含)以上、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年龄可推迟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计算。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以及同一 的父母、子女均可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低首付款比例由30%减至20%。

  凡在省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哈市购房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哈市同等政策。

  (市住房公积金 负责)

  六、实施农民进城购房优惠政策

  深入推进进城务工农民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为进城务工人员开设缴存账户建立“绿色”通道,使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消费能力。

  鼓励阿城区开展农民购房信贷政策试点工作,并于完善成熟后逐步进行推广。

  严格执行《黑龙江省人民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4〕25)和《哈尔滨市人民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试行)》(哈政发〔2016〕5号)有关规定,在市域范围内取消农业 与非农业 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 ,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标准外,取消一切按照 性质设置的差别化政策标准。农民进城购房取得居住证并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 相关条件的,保障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 享有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市住房局、阿城区 牵头,市发改委、市住房公积金 、市公安局、市 局、各相关区 )

  七、实施购房财政补贴政策

  鼓励商品住房供应较多的平房、阿城区和呼兰利民地区实施购房补贴和产业扶持政策,具体补贴范围、方式和操作办法等由平房、阿城和呼兰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补贴金额由区提报市财政部门审查,并经 同意后实施,市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

  (市财政局、平房区 、阿城区 、呼兰区 牵头,市审计局 )

  八、落实房地产交易税收优惠政策

  对个人购买家庭 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按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 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 税。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牵头,市财政局 )

  九、加大房地产信贷投放力度

  在哈银行机构应积极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有关房地产新信贷政策,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购买首套和改善性普通住房的信贷需求。

  鼓励市属银行机构大力发展个人购房贷款业务,并根据客户个性化需求进行产品创新,简化贷款受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实行差异化优惠定价政策,提高客户满意度及体验度,大限度满足广大市民的购房贷款需求。

  加大银行机构对房地产的信贷投放力度,鼓励市属银行机构继续向通过审批的已提款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对还贷有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展期。

  (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哈 支行负责)

  十、完善城市基础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

  优化房地产开发规划布局,加快城市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及房地产项目周边 、医院、商场、养老、文体等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推进 体制机制创新,鼓励推动跨区配置 资源和引进 民办 。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牵头,组织市建设、城管、 、卫生计生、交通运输等部门进一步优化城市路网布局,打通城市新区和老城区交通联络,对新建住宅小区进行核查,并对未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落实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进行监督落实。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在城市新区超前或同步配置公共交通首末站等公共交通设施。

  (市城乡规划局、市 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区 负责)

  十一、取消过时的限制性政策

  取消对新审批、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的限制。取消对境外个人、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限制。取消对外商 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市住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市场 局、市金融办负责)

  十二、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

  强化房地产市场及其他相关信息公开,稳定市场预期。加强媒体宣传和引导,定期组织省内外推介活动。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收购等形式做大做强,增强自主创新与抗风险能力。加强房地产相关税收和 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减轻房地产企业负担。进一步清理 审批和确认事项,取消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前置条件。按照房地产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动态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 ,增加商品房预售 资金拨付频次。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 ,确保房屋交易安全。

  十三、发挥协调联动机制

  市发改、住房、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民政、人社、 、体育、旅游、税务、金融、公安和公积金等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加强对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统筹协调。各区 要切实落实房地产去库存主体责任,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各项去库存政策措施,努力确保去库存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适用范围为哈尔滨市城区,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 办公厅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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