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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房产证形同废纸 车位私有化产权受阻

哈尔滨房天下  2008-09-28 11:10

■对强制配建的停车场,政府怎能让开发商交纳土地出让金从中谋取?

■如果建造停车场的成本已经平摊给业主,再卖车位是否属于“一房两卖”?

没有车位房地产权证的读者想一睹其“芳容”,手握房地产权证的人,却说那是一张废纸!昨天,应广大读者之托,请手持这类证件的市民一享“有证”之乐。然而,一些读者打来电话,诉说的却是“有证”之苦。

据热线编辑部统计,昨天下午报纸出街后,电话就响个不停,“为说车位房产权证的事,我们一个下午至少多接了七八十个电话。”记者跟进其中的一些读者来电发现,由于小区地下停车场具有天然的“公共”特性,有的停车位虽然获得法律认可的私有化产权,但处境尴尬,令持证人左右为难。

“我早在1995年花了27万港元买了个车位,那个‘证’现在看来就像废纸一张。”张先生是香港人,现住在淘金坑侨福苑。昨晚,他让记者过去看看他那“无奈”的房产证。

9月25日10点,张先生带着记者到小区的负一层看看他那先后买入的两个车位,并拿出两个与之对应的房地产证。记者看到,房地产证与平时见过的普通商品房的房产证几乎完全一样,只不过,其中一个1998年发的证件封面上印的“房产证”三个字,而2005年发的证改成了“房地产权证”四个字(如图)。在“房屋所有权性质”一栏里,清楚标明是“私有”。

“这车位属于我的私有财产,物价部门却要强调停车场的公共性,出租只能按政府的限价,每个月400元。”张先生去过很多国家,说在全世界都难见到这种自相矛盾的管理方式,“既然车位已经跟房子一样私有了,那么政府是否可规定我的房子每个月租多少钱?”他认为,从房产证认定的性质来看,拥有一个车位,与拥有一套房子、一个商铺的性质是一样的,一套房子一个月能租好几千元,私有产权物品所发生的租赁、出售等行为,如果由政府伸出手来限价,违反了宪法的“政府公权不可侵犯私有财产”的原则。 在一次听证会上,广州市物价局价格处处长说政府制定的停车收费标准必须执行,张先生拿出自己的车位房产证,反问说这张纸有什么用,对方哑言以对。

9月25日11时30分,记者还来到位于天河区长兴路的乐意居小区,见证谢小姐家昨天刚拿到的车位房产权证。谢小姐指着房产权证给记者看,发证日期:2008年9月24日。记者发现,谢小姐所购车位,以及上述侨福苑张先生所买的车位,都不是设在与地下人防工程相关的位置。谢小姐的车位位于小区首层架空层,而张先生的车位所在大楼,除停车场外,还在地下专门特设的一层人防工程。用张先生的话说,这增加了开发成本,开发商是属于比较厚道的那一种。

记者在两人的房产权证上均看到,在“附记”一栏中,都标明“已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地产专业律师陈敏指出,这是买家能拿到房产证的前提条件之一。现在政府放任小区卖车位,有两个问题一直不愿公开,一是对强制配建的停车场,政府为什么还让开发商交纳土地出让金(由于是公共配套,免收市政配套费,也会免税),政府怎能在此谋取;二是如果建造停车场的成本已经平摊到业主的购房成本,再卖车位,就属于“一房两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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