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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建立医疗纠纷"三调解一保险"处置体系

哈尔滨新闻网-新晚报  2015-02-02 09:14

[摘要] 记者昨天从省卫计委获悉,我省出台《黑龙江省创建“平安医院”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指导意见》,建立和完善“三调解一保险”,即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以及医疗责任保险,将保险与调解相结合解决好医疗纠纷预防、化解和妥善处理问题。年底前,全省三级公立医院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将达到100%。

记者昨天从省卫计委获悉,我省出台《黑龙江省创建“平安医院”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指导意见》,建立和完善“三调解一保险”,即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以及医疗责任保险,将保险与调解相结合解决好医疗纠纷预防、化解和妥善处理问题。年底前,全省三级公立医院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将达到100%。

据了解,哈市的三级公立医院包括医科大学附属的四家医院、省医院、市医院、红十字中心医院等。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流程

院内调解

《意见》提出,医院要设立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设立网络投诉平台,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认真倾听患者及家属的诉求,及时反馈、妥善处理,力争把医疗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人民调解

积极拓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面,今年县域覆盖面达到80%以上,力争实现基本覆盖。保证人民调解早期介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受理、依法调解医疗纠纷,不得以医疗机构未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为由拒绝调解,做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覆盖所有医疗机构。

司法调解

医疗纠纷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依法经司法确认,确立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在调解无果等情况下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受理。

医疗责任保险

按照国家要求,到今年年底前,全省三级公立医院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应当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90%以上。

保险机构要提前全程介入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加强医疗机构、保险公司、第三方调解、仲裁机构等相关方面的沟通合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开展事前风险防范,事中督处检查,事后调解理赔等工作。

同时,借鉴机动车保险等成熟的经验,探索建立保险费率与医疗机构的年度赔付数额、医疗安全管理水平挂钩等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克服保险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问题,提高医疗机构持续参保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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