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规:公租房交付6个月未分配处分直接负责人
生活报 作者:分享到 2015-04-01 11:52
[摘要] 3月31日,省政府公布了《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3月31日,省政府公布了《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
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公租房单套面积不得超60平方米
《办法》规定,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
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低保障
户型单套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承租者累计半年不住收回房屋。
公租房轮候期限不得超过5年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竣工交付后6个月内分配。符合
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每一户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期限不得超过5年。享受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者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孤寡老人;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英模称号的;符合条件的单亲家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轮候期间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分配。对符合条件的特困救助户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减免
租金。
改变
公租房用途高罚3万元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
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和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
物业服务,可以实行
业主自治管理。
承租人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损毁、破坏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赔偿,或者擅自
装修、改变
房屋结构和
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的;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等,由
安居工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高不超过3万元,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存在下列行为处分直接负责人
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擅自变更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标准
擅自变更租赁收费标准以及增减收费项目
未按规定建立城镇保障性
安居工程档案
未按规定公示
住房保障对象及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退出等信息
无正当理由,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竣工交付后6个月内未分配
未及时、准确上报数据以及上报虚假数据
拒不配合
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存在下列行为收回
公租房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存在无正当理由闲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超过6个月
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
租金 转租、转借、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损毁、破坏公共租赁住房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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