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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21条"措施保障农民工权益 农民工要有公积金

新晚报  2015-05-06 06:55

[摘要] 5月4日,黑龙江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包括21条具体措施,保障他们在就业、医疗、社保、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权益,到2020年,全省将转移农村劳动力580万人。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落户城镇,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5月4日,黑龙江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包括21条具体措施,保障他们在就业、医疗、社保、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权益,到2020年,全省将转移农村劳动力580万人。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落户城镇,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就业

农民工纳入创业扶持范围

大力发展服务业,促进农民工就业;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

对农村未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业户籍退役士兵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使有创业愿望的农民工得到一次创业培训。

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招收在乡青年农民、农村拟转移劳动力、进城农民工,扩大农村学生的招生规模。

保障

稳定工作农民工要有“三险”

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险全覆盖计划,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范围,并与城镇职工享同等待遇。

大力推进高危行业、季节性用工企业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稳步推行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按规定及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灵活就业农民工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教育

确保农民工子女在城里参加中高考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贯彻落实我省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医疗

社区卫生机构向农民工开放

加大农民工聚集人群传染病防控工作力度,在农民工中积极落实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关注农民工心理健康问题,积极做好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行政区划常住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

住房

就业稳定农民工要有公积金

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将在城镇长期工作生活、有稳定收入、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矛盾突出的市、县可建设“新市民公寓”。

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宿舍要100%达到环境与卫生标准。逐步将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董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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