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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转租遇麻烦事 合同和附加条款冲突哪个算?

大河网—河南商报  2015-05-15 06:40

[摘要] 租户准备转租:附加条款说可以转租

租户准备转租:附加条款说可以转租

房屋托管公司:合同正文规定不能转租

合同正文和附加条款冲突,哪个说了算?

在郑州打工的申先生遇到了麻烦事儿:他从房屋托管公司租的房子、交了租金,因自己搬家,想把这个房子转租出去,但托管公司却以违约为由换了房子的门锁……

投诉

租户:房租还没到期,房门被换锁了

“房租交到了7月份,还没到期,房屋托管公司就把我的门锁给换了。”在郑州打工的申先生给河南商报记者打来电话称。

申先生介绍,2014年10月28日,他与河南元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租下了郑州市凤台路某小区内一套住宅,月租金600元,交付方式为押一付三,租期为一年。

当时因为考虑到工作还不稳定,自己可能要再次搬家,专门与对方协商添加了附加条款。记者看到,合同上附加条款注明:“房屋允许乙方转租,转租成功后可退还押金和剩余房租。”

2015年3月底,因为跳槽到其他公司,申先生需要搬家。托管公司承诺在有机会的时候帮助申先生转租房屋,并要求申先生继续交房租。

“我搬走以后,他们一直也没找来租户。”申先生说,“五一”过后,自己带租户看房时,发现房门已换锁了。

申先生找托管公司交涉,对方表示申先生已经违约,不仅不能转租,也不会退给他费用。

说法

房屋托管公司:合同正文规定不能转租

5月12日下午,河南商报记者陪同申先生来到郑汴路英协广场A座2416室——河南元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该公司陈主管说,他们的主要业务就是受业主全权委托进行房屋租赁。

对于申先生提出的转租要求,陈主管说,虽然附加条款说允许转租,但合同正文中规定了不让转租。

陈主管说,之所以说申先生构成违约,是因为他拖欠了200多元燃气费(按合同条款,水电气暖费3个月不交构成违约)。

陈主管向记者出示的短信却显示:次要求申先生交燃气费是2015年4月22日。

“水费、电费都是按时交的,燃气费后来才说让交,燃气费没有3个月不交。”申先生认为,对方的说法不成立。

合同条款冲突,非格式条款具有优先性

昨日,河南商报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河南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少春。

“非格式条款(即本事件中的附加条款)相比格式条款(即本事件中的合同正文),具有优先性。”张少春说。非格式条款一般是当事人商定的。格式条款,则是由单方拟定并提供给对方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在该事件中格式条款表示不允许转租,与非格式条款允许转租发生了冲突,应遵循非格式条款。对于此事件的其他纠纷张少春建议,可以先通过法院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果,可以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张少春提醒,年轻人应该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全文,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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