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关于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中部分问题的处理意见》日前下发并实施,我省失业人员可在非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关于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中部分问题的处理意见》日前下发并实施,我省失业人员可在非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我省非户籍所在地参保职工失业后,本人要求在参保地享受待遇的,经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申报,由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条件的,可在其参保地按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提供申领待遇所需佐证材料,接受再就业服务。
失业人员要求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待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并划转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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