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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居民热费确定降2.03元/平方米

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2015-10-15 09:15

[摘要] 东北网10月15日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供热价格的通知》(简称《通知》)于日前印发,规定今冬居民热价由40.35元/平方米下调至38.32元/平方米,非居民热价由47.49元/平方米下调至43.30元/平方米,按原标准收取热费的企业,要将多收的部分退还给用户。

东北网10月15日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供热价格的通知》(简称《通知》)于日前印发,规定今冬居民热价由40.35元/平方米下调至38.32元/平方米,非居民热价由47.49元/平方米下调至43.30元/平方米,按原标准收取热费的企业,要将多收的部分退还给用户。

《通知》提到,由于受煤炭价格以及人工、水电、固定资产折旧等因素变化的综合影响,今年哈市供热综合成本有所下降。在充分考虑减轻居民用热负担,保证供热企业正常运行,维护城市供热安全的基础上,经过依法听证,哈尔滨市政府决定对哈市市区(不包含双城区,双城区可根据本地区煤炭价格和综合成本变动情况参照执行)供热价格进行调整。

凡以煤炭为燃料,采用锅炉供热和热网供热的用户,其供热价格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居民供热价格由现行的40.35元/平方米下调至38.32元/平方米,非居民热价由47.49元/平方米下调至43.30元/平方米。此次调整供热价格依据的煤炭价格457.76元/吨(热值为5000大卡,含税,含运费),作为下次实施煤热价格联动的基准煤价。以电、气、油等为燃料供热的用户,其供热价格可由供热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对供热保障对象,仍按照哈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13至2014年度供热保障对象网上认定和热保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通知》要求,已按照原标准收取热费的供热企业,要将多收取部分退还给用户。

此前,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黑龙江省煤炭价格与供热价格实行联动的指导意见》,首次确定了煤热价格联动的调整比例:当煤炭价格变化幅度达到10%时,应对热价进行5.5%左右的调整,但强调调整热费标准要兼顾其他成本的合理变化,具体年度供热价格由市、县政府依据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9月16日,哈市举行了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听证会。多数代表同意居民热费降至38.32元/平方米,下降2.03元,降幅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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