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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千挑万选 临了被坑了!

今日头条  2015-10-27 10:53

[摘要] 科普时间: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 尚未建成 或者已经 竣工 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里的房屋特指 商品房 ,而不包括农村自建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等 。

科普时间: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 尚未建成 或者已经 竣工 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里的房屋特指 商品房 ,而不包括农村自建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等 。

从购房者的心理来说,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买房的“买”的后一步!签了,就是真正意义上的“买”了。

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与使用多年的2000年的合同示范文本相比,新版本的合同具有更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而且也更注重对购房人权益的保护。

房地产专业性很强,法律法规又非常复杂,购房者难以掌握,并且大多数购房者都是次购房,没有经验,很多连合同也没见过。于是个别开发商不讲诚信,在合同中设置了好多陷阱。因此购房者要充分认识到这些风险,并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

很多人看房的时候,千挑剔万小心,好不容易选到了合适的房子,价格也能介绍,后却栽在了购房合同的陷阱里!

陷阱一:手续不全 以小利引诱购买

一些开发商在未拿到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进行所谓的内部认购。由于内部认购的商品房价格相对较低,对买房人很有吸引力。在此过程中,买房人自认为得到了便宜,开发商也借此机会筹到了资金。然而,这种销售行为是不合法的。一旦出了问题,买房人的投资就充满了风险。

因此,购房者在决定签约之前,应在售楼部认真查看开发商的证件是否齐全。

一个合法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具备齐全的“五证”、“二书”。所谓“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陷阱二:补充合同上 开发商暗做手脚

目前的购房合同,基本上都是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虽然如此,购房者切莫掉以轻心,一定要注

意查看合同及补充件上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有些开发商在合同文本及补充件上,事先已填写好内容,这里面大多存在着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情况。比如说,开发商违约应付的利息是总价款的月万分之三,而购房者违约要付的利息却变成了日万分之三。因此,一旦发生此类情况,买房人一定要坚持提出自己的意见,以免日后的麻烦。

陷阱三:合同空白条款藏玄机

开发商交给客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往往会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相关内容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这时,购房者往往以为该约定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

陷阱四:签合同前 要你先交定金

有的开发商不是先签订合同,而是先让购房者交一定数额的 定金或“诚意金”,只给购房者一个收条。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造成购房者在追究开发商责任方面, 举证困难 。

因此,购房者一定要注意房屋买卖的付款方式是否规范,在合同中对付款的数额、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看好了房子,开发商往往先让购房者签订一个 “认购书”或“意向书”,交付一定数额的 定金。这本来是一个定金合同,然而一些开发商却在这个合同中设置了 陷阱 ,规定:签订本认购书之日起几日内 交纳首付款或全款 ,交首付款后几日内签订合同。 如不交纳 首付或不签合同, 定金不退 。按说应是先签购房合同,再交首付款或者全款,然而开发商却把顺序颠倒过来,让你先交纳房款再签订购房合同。按开发商的设置,购房者走出步,交纳了定金,签订了认购书,你就得走第二步,交纳首付或全款, 否则定金不退 。你走了第二步,就得走第三步,签订购房合同, 否则定金不退 。问题是开发商的购房合同往往都已拟好,很不公平,签了对购房者不利。但走到这一步已将购房者“套牢 ”了。

陷阱五:交房日期故意模糊不清

开发商因资金不足或工期拖延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为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往往在预售合同上大做文章,比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

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

注意两点,一是交房日期好用数字的大写形式。

另外,开发商往往会利用后面的空格约定“由于供水、供电等部门或政府因素导致的延期交房,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业主要坚决要求划去这样的约定,不然,开发商只要延期交房,就会扯这个方面的理由。

陷阱六: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不良开发商一般会在终面积核算中,和面积测绘单位串通一气,增加你的公摊面积,让套内建筑面积缩水,终的总面积增加且增加的幅度往往不突破3%。

业主可以拒绝3%内的据实结算,并要求约定: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无论是否在3%以内,超出部分的房价款均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面积的确认,建设部的推荐性条款为误差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超过3%的部分,涨水的无偿归购房者,缩水的双倍返还买受人。可有的开发商却不选这一条款,在自行约定栏内填上多退少补,据实结算,这样涨水和缩水开发商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陷阱七:出卖人交房的违约责任

开发商惯用手法就是约定低得惊人的违约金,让其违约成本远低于其守约成本。解决的办法就是增加其违约成本,把违约金比例提高到他不敢违约的地步。建议把交房按日支付的违约金比例约定为不少于万分十,把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比例约定为不少于10%。

交房时,为防止质量存在瑕疵的房屋进行交付,如裂缝、渗水、漏水、墙面脱皮等,好补充约定:买受人有权拒绝房屋的质量瑕疵交付,出卖人应当对质量瑕疵整改完毕后,另行书面通知买受人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陷阱八:广告仅是宣传 都可不负责?NO

地将售楼广告、楼书、图文资料、效果图等排除出要约的范围。如条款中规定“出卖人售楼广告、楼书、图文资料、折页、户型单张、外立面效果、园林效果图、模型、展示层(含样板房、公共空间、大堂)及其他所有的口头、书面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宣传资料的内容、数据、图示、色彩等均不构成要约,不具有合同效力,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概以买卖合同及本补充条款为主。”或者约定“买受人在签署合同前,出卖人就本房地产所作的所有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为要约邀请,不构成合同的组成内容,买卖双方不受其约束,上述销售和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示范单位、临时构筑物、装饰物、销售模型等”。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陷阱九:关于争议的解决

律师建议业主向法院起诉。理由是:首先,法院的诉讼费下降了许多,而仲裁收费相对较高。其次,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一旦“黑哨出现,撤销仲裁裁决的难度很大。再次,开发商搞定一名仲裁员的成本比搞定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几级法院的成本要低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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