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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开缴养老险

哈尔滨日报  2015-12-01 08:55

[摘要] 今天,也就是12月1日起,《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四类单位和个人——

今天,也就是12月1日起,《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四类单位和个人——

1、我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3、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4、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等单位和个人

都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此外,一些“没有单位”的人员,比如:

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3、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也都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照《办法》,职工个人应当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1、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作为缴费基数;

2、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低于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费率,按照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未足缴,地税可申请法院查封财产抵缴

《办法》规定:

我省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仍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哈尔滨日报记者 于勇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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