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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营改增 哈市纳税人还需“四步走”

哈尔滨日报  2016-04-13 13:43

[摘要] 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将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 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 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 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此次营改增试点共涉及黑龙江省约27.7万户纳税人,其中哈尔滨市约10.7万户,占全省的39%。

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将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 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 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 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此次营改增试点共涉及黑龙江省约27.7万户纳税人,其中哈尔滨市约10.7万户,占全省的39%。为了帮助全市营改增纳税人更好地掌握营改增政策,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就营改增工作中纳税人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营改增纳税人还需办理这些业务

截至3月30日,全市10.7万户营改增纳税人户籍已由地税部门转入国税部门,完成了登记信息采集工作。下一步,为了确保纳税人税种由营业税改为 税的顺利衔接,保证纳税人5月1日起可以开具使用 税 、6月1日起能够进行纳税人申报,营改增纳税人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税部门完成以下工作:

一是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维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营改增纳税人需要携带有效证件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登记补录信息维护,确保信息完整无误。

二是进行税种鉴定和票种核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营改增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领购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可领购的 种类、数量等,纳税人方可领购 。

三是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50号),营改增纳税人需与主管税务机关和银行签订《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书》。

四是进行 税税控设备发行。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 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 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对于需要开具和使用由税控系统开具的 税 的纳税人,到哈尔滨市 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黑龙江金穗科技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和黑龙江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所需的专用设备金税盘、税控盘,并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控设备发行。

营改增纳税人税款如何计算缴纳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营改增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当登记为 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但年应税销售额不达500万元的纳税人,也可向国税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纳税人类型不同,税款的计算缴纳方式不同。

(一)适用税率和征收率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2项、第3项、第4项规定外,税率为6%。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4.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5. 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纳税人,按其所属行业和应税服务项目,选择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 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进项税额=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 税额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税一般纳税人选择此种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三)纳税申报方式

一般纳税人: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特殊情况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相关提醒】

上述营改增纳税人需要办理的业务和营改增纳税人税款的计算缴纳业务,均为一般情况下的涉税处理方式,具体操作和特殊情况,应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具体内容,和国家相继下发的通知公告执行。

为了确保“营改增”纳税人5月1日开出 税 ,6月1日申报纳税,保证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请上述“营改增”范围的纳税人及时到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信息维护、税种鉴定、票种核定和税控设备发行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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