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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路运输条例10月施行 公交改线需征市民意见

新晚报  2016-08-03 13:44

[摘要] 道路改造要留出“港湾式”停靠站,让百姓更方便上下公交车;更改公交线路,提前30天公示,采纳市民意见。记者从昨天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新修改的《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些新规定与百姓息息相关。

道路改造要留出“港湾式”停靠站,让百姓更方便上下公交车;更改公交线路,提前30天公示,采纳市民意见。记者从昨天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新修改的《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些新规定与百姓息息相关。

异地网购车票出门更方便

互联网+时代到来,对于百姓来说出行也将更加便利。新《条例》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票务代理机构应当逐步实现异地联网售票、电子售票、自动售票机售票等多种售票方式。

同时,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驾驶人员提供营运车辆违法行为以及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等信息查询服务。

另外,交通运输、公安、气象、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及时发布气象、路况等预警信息。

公交改线路要听听市民有啥意见

发展公共交通方面都有哪些规定?新《条例》规定,城市新建道路时应当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城市改造道路时,道路宽度符合《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建设港湾式停靠站。

对无申请人的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资金扶持和线路搭配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开通线路。

公交线路调整要及时公告信息。新《条例》规定,公共汽(电)车、班线客运新增、变更、暂停、终止线路运营,变更站点、站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提前30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共汽(电)车和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分别在信息服务网站、相关公交站点、车辆、客运站等及时公告线路调整的时间、运行线路和站点的位置等信息。

租车行不得提供“代驾”业务

汽车租赁经营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又有何新说法?新《条例》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放开市场准入,实行备案制管理。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原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包括不得以提供驾驶劳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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