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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出台新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买新房无初装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2016-08-17 08:36

[摘要] 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关于《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提出,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新建房屋,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向燃气用户另行收取。

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关于《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提出,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新建房屋,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向燃气用户另行收取。

关键词:初装费

新建房要配建燃气设施不得向用户另行收费

据悉,目前,我省设区的市燃气普及率达到86.32%,县燃气普及率为48.48%,燃气用户达到548.27万户,年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用量分别为11.91亿立方米、26.07万吨和8251.47万平方米。由于1999年实施的《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已不适应管理需要,我省结合自身实际重新定制了《条例(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针对燃气设施的配套建设和初装费问题,《条例(草案)》规定,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新建房屋,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费用应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向燃气用户另行收取。而对于本条例实施前,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房屋已经建成,需要用气但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配套建设。此外,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将燃气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统一建设。

关键词:燃气经营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高罚10万元

对于燃气经营,《条例(草案)》规定,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企业加气等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等燃气经营活动,违规将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燃气经营企业设置瓶装燃气分销站点,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并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关键词:停气

暂停供气提前48通知用户

《条例(草案)》规定,因施工、检修等突发原因确需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将作业时间、影响区域、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时间,以及恢复供气的时间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因突发原因影响供气的,应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恢复供气的时间应在6时至22时之间。

关键词:气价

燃气计量有纠纷可申请仲裁

针对燃气价格,《条例(草案)》规定,逐步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居民不缴纳燃气费,自收到催交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仍不交纳的,可以对其中止供气。出现用气量的计算纠纷的,用户可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仲裁检定。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二次仲裁检定。

关键词:燃气改装

家里装修改动燃气设施要审批

新房装修一些市民要对燃气进行改动,《条例(草案)》规定,用户需要安装、改装、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到管道燃气企业办理手续,不得擅自实施作业。作业所需费用,燃气用户承担。如果室内装修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按规定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而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拒绝用户提出的符合规定的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申请。不予办理的,要说明理由,燃气用户可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管理部门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对居民用户至少每二年免费检查一次,检查记录应经用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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