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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城镇燃气新管理条例 不得强制购燃气险

生活报  2016-10-19 07:58

[摘要] 今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条例》(草案)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办理入户手续之日起三个月内供气。燃气用户可自愿投保燃气事故责任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购买。

今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条例》(草案)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办理入户手续之日起三个月内供气。燃气用户可自愿投保燃气事故责任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购买。

燃气报警器不得向用户另收费

《条例》(草案)规定,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需要燃气的新建房屋,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预留接口。民用建设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费用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向燃气用户另行收取。

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已建成房屋,需要燃气但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已经建成,但未使用燃气泄漏报警或者自动切断装置的,由居民用户购置,由燃气经营企业免费安装。

入户三个月内应供气

免费借用气瓶燃气灶

《条例》(草案)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办理入户手续之日起三个月内供气,未供气的,对已入住用户应当免费提供气瓶和相匹配燃气灶的借用服务。同时,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交纳燃气费;不交纳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催告燃气用户交纳,燃气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仍不交纳的,可对其终止供气。因欠费被终止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燃气费结清后的24内恢复供气。

报警装置燃气公司管输气软管用户维护

按照《条例》(草案),对居民用户室内燃气设施,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燃烧器具前的阀门以及阀门之前包括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在内的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用户负责该阀门之后的输气软管、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和更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用户购买燃气险

《条例》(草案)规定,燃气管道用户需要更名、注销或者暂停用气的,应当到所在区域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并结清燃气费。燃气费有剩余要求退费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受理对燃气经营企业举报和投诉的监督电话。同时《条例》(草案)新增第四十三条规定,燃气用户可自愿投保燃气事故责任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燃气用户购买。由于燃气经营企业的责任,造成燃气用户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负责赔偿。

此外,记者从会议上获悉,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共提出建议338件,所有建议均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办复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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