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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取消规范46项证明事项 包括共同居住证明等

新晚报  2016-11-03 13:43

[摘要] 记者昨天从省 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获悉,我省下发了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任何单位都不能要求群众再出共同居住证明、异地检车证明等无谓证明,提供身份证、 等能证明的事项,或者 部门信息共享就能办的事,都不用群众再出一些无谓的证明。

记者昨天从省 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获悉,我省下发了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任何单位都不能要求群众再出共同居住证明、异地检车证明等无谓证明,提供身份证、 等能证明的事项,或者 部门信息共享就能办的事,都不用群众再出一些无谓的证明。

我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把已取消和规范的证明事项纳入到建立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编制办事指南中,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介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以下证明:

取消和规范的46项证明事项

1.车辆来历证明(原机动车证明)

2.创业证明

3. 农转非证明

4. 迁入(迁出)证明

5.计划生育担保证明

6.计划生育纳入管理证明

7.流产证明

8.陪读证明

9.人员身份证明

10.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11.共同居住证

12.异地检车证明

13.暂住证明

14.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

基层群众能够提供各类身份证、 、营业执照医保卡、银行存折等有效证件或有关材料,或已经由有关专门、专业部门机构出具了合法有效材料的,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介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其出具以下证明:

1.产地检疫证明

2.动物检疫证明

3.防疫证明

4.检验、检疫证明

5.大病救助证明

6.工伤证明

7.健康证明

8.医保证明

9.转诊证明

10.林权证明

11.外贸出口证明

12.租房(借住)证明

各级 部门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实地走访、调查了解等办法获得相关信息,满足办事条件的,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以下证明:

1.房屋翻建证明

2.房屋分户证明

3.房屋更名证明

4.房屋过户证明

5.房屋历史遗留问题证明

6.房屋买卖证明

7.房屋有无证明

8.个体经营证明

9.工龄证明

10. 分户证明

1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12.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13.违法犯罪证明

14.未参保证明

15.未享受低保证明

16.未二次吸毒证明

17.无住所证明

18.无子女证明

19.务工证明

20.一户一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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