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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房地产税!财政部最新指示,涉及房地产税试点城市、期限等细节曝光!

小八看楼市 2021-12-27 17:08:19

财政部会议明确指示做好房地产税试点准备工作

12月27日,据财政部新闻办公室消息,2021年财政工作视频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指出,要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做好房地产税试点准备工作,规范财务审计秩序,财政管理监督进一步加强。

在此之前,人大在其官网上披露了10月19日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刘昆对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决定(草案)做的说明,以及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决定(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

刘昆在说明中表示:

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

考虑到多方面因素,对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不纳入试点征税范围。试点对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维持现行制度不变,确保试点期间税负平移,这有利于减少对于企业经营的影响。

在试点程序方面: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由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国务院将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办法,明确具体试点政策。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改革试点落地措施。试点期限为五年。房地产税征管涉及大量自然人,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将构建科学可行的征管模式和程序。

在试点地区选择上: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在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决定(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中,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表示:依据部分人大常委委员提出的意见,删除了决定(草案)中有关房地产税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减除标准等方面的条款,而是在改革试点过程中逐步研究探索、及时调整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五年的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期限自国务院印发试点办法之日起计算。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表示:在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推出房地产税的时机,授权决定关于试点范围等具体内容的规定如何与立法法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如何处理好房地产存量和增量的关系,如何针对实践中居住用房地产的复杂情况进行分类处理、稳妥推进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同时,还对试点征收房地产税的一些具体制度安排提出了建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在制定试点办法和具体执行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充分考虑实践中各种复杂情况和可能出现的社会影响,充分考虑各类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和税收负担能力,认真研究论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试点办法,适时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专业媒体分析这些城市将纳入首批试点

中信证券认为,上海、重庆、深圳、海南或许首批试点。

《经济观察报》分析,市场较热、经济较发达的东部,概率较大,比如济南、南京、上海、杭州、广州、深圳等地。同时北方和南方、东部和西部应该也会有所体现。《经济观察报》还认为,土地出让金收入比较高的城市,比如苏州、杭州、上海等地,看看税收和土地金之间的平衡效果。同时,该报还报道,2021年5月,财政部、国税总局、住建部等主管部门在北京召开房地产税座谈会,上海、重庆、深圳、杭州、苏州、济南共6个城市相关负责人均有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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