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缓解停车难,11日晚,哈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并于近日按照立法程序提报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新建建筑不按要求配停车场不得竣工验收
生活报讯(记者张立徐日明) 为了缓解停车难,11日晚,哈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并于近日按照立法程序提报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悉,随着哈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哈市市区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停车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同时,哈市在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停车场管理体制不顺、停车场规划实施不到位、公共停车场建设缓慢、停车场备案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不配建停车场和改变停车场用途缺乏有效监管措施等,而哈市政府2009年颁布的《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严重滞后于城市静态交通管理的发展。为此哈市制定了新的《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与原政府规章相比,《条例(草案)》在五大方面进行了修改。
变化一:
管理体制改变——人行道停车泊位 划归交管负责
与原规章相比,新条例理顺了停车场管理体制。《条例(草案)》将原由城市管理部门管理的人行道停车泊位划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同时规定,哈市政府要建立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实行相互协调配合的停车场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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